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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
苏州宏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   2017-04-07 16:59:17 作者: 来源: 文字大小:[][][]

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

苏人保医〔2017〕5号

    各市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,市社保中心,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:
   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,对苏州市区2017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。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增加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金额
   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,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:70周岁以下由1200元提高到1250元;70岁以上(含70周岁)由1400元提高到1450元;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650元提高到1700元。
    二、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
  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管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费的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.5万元。
    以上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。姑苏区、苏州高新区、吴中区和相城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,其他市、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。



   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
    2017年3月16日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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